‹ 中国通史46/70 章 · 2279 字

第46章 《秦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是一九**年十二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西部的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共一千一百多支。

这批竹简,是在十一号墓中发现的。竹简系用细绳分上中下三道顺序编组成册,放置于棺内人骨架的头部、右侧、足部和腹部等处。由于编缀的绳索已朽,顺序多已散乱,但竹简绝大部分保存完好。简文为墨书秦隶,字迹大部分清晰可辨。

云梦出土的秦简,大部分是秦的法律。其中,题有篇名和有简文的律令三十一种(包括魏律两种在内),对“盗”“贼”等律文的解释和答问近二百条;作为治狱程式的爱书二十一种,此外,还有与法律有关的文书等,内容是十分丰富的。

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是秦始皇统一以前的秦国法律。从律文内容来看,它不是一次制订的,而是在商鞅所订《秦律》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用《秦律》去统一全国法律。因而,云梦秦简中的《秦律》,应是通用于全国的法律。

我国古代法律,能够完整保存下来的,以《唐律》为最早。《秦律》早巳基本上佚失无存。这次云梦出土的《秦律》竹简,虽然远非《秦律》的全部,但却是我国已发现的最古的法律条文。云梦出土的《秦律》,涉及了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以及秦朝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发现,对于研究这一时期的历史,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

我们知道,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秦律》也不例外。它是地主阶级意志的表现。保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是《秦律》所表现出来的地主阶级意志的基本内容。

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秦律》不仅通过关于军功爵的法律规定,保障军功地主对土地的占有,而且还制订详细的盗律条文,严禁对地主阶级私有财产特别是土地占有的侵犯。比如,有一条律文规定,私自移动田界,要判处“赎耐”(剃去鬓发,允许出钱赎罪)。这显然主要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

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首先是赋税。在《秦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封建国家征收的赋税,有田租(土地税),包括禾稼(粮食)和刍(饲草)、槀(禾杆);还有户赋,即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所缴纳的赋税。据《仓律》、《金布律》记载,当时官府的仓库里,堆满着粮草和钱币。这是封建国家对农民残酷剥削的见证。

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还有劳役。秦简中有许多关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律文。男子到规定年龄,不仅

要服徭役,从事各种无偿劳动,如运输、筑墙、挖壕、修筑官府宫室等等,还要服兵役,包括从军打仗和戍守。服役兵士还要自备衣服及费用。劳役剥削,这是加在农民身上的沉重负担。

地主阶级及其国家为了实现对农民的剥削,还通过法律手段对农民进行超经济的强制。《秦律》中有一系列关于这方面的条文和规定。例如,为了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秦律》规定农民不得随便迁徙外出要有“符”之类的证明,什伍之间要监督,一家犯罪,同一什伍的人都要连坐。又如,为了强制农民服劳役,《秦律》规定逃避徭役、兵役,要受到笞打等惩罚。再如,为镇压农民的反抗,《秦律》规定“盗”不满一钱,就有或罚徭役三十日,或笞打,或剃去鬓发等处罚。至于“盗杀人”,有的甚至要处以车裂的酷刑。

为了建立封建统治秩序,《秦律》还对社会经济、政治、军事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在经济方面,首先表现为对农业的重视。《秦律》中的《田律》规定,地方官吏在下雨之后或遇到旱涝等自然灾害,要向上级报告受益或受灾顷数。《厩苑律》规定,对耕牛的饲养要定期进行考课评比,饲养好的有奖,饲养不好的要罚。《仓律》对每亩农田播种数

量,也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法令,体现了法家的重农政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工商业也是封建经济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秦律》中,诸如官府手工业的经营管理、关市的税收、度量衡器的统一、货币的发行等,都有具体的法令。此外,为了加强对官府物资财产的管理,封建国家还专门制订了这方面的法律。在《秦律》中,篇幅最大的《效律》,就是关于核验官府物资财产的法律。律文规定,如果官府物资财产发生损耗,或统计有错误,有关官吏都要受罚。这是从经济上保证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措施。

在政治方面,《秦律》中的一系列规定,都是维护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的。秦简《为吏之道》要求官吏的头一条,就是“忠信敬上”。《行书律》规定,最高统治者颁发的“命书”,必须立即传递,无故逗留者要依**处。《置吏律》规定,官吏在接受命书时态度不恭敬或不加执行,应给予罢官或判处徒刑的处分。《秦律》中还有一些条文是针对各级官吏的。如规定任用官吏不当的要受罚,考核成绩不好的要受罚,官吏玩忽失职的也要受罚。以上措施,目的在于保证中央集权的统治,进一步巩固地主阶级的专政。

在军事方面,《秦律》有关于军队训练和给养的法律规定。如发弩

shè不中目标,经训练不会驾御战车,骑兵课试成绩低劣等,有关人员和官吏都要受到惩罚。对于任意发放、出卖军粮,以及发给兵士的武器质量不好等,也订出了严厉的惩罚办法。这些法律规定,不仅保证了秦**事力量对六国居于压倒的优势,同时也加强了对农民进行镇压的力量。

此外,在《秦律》中,还有许多涉及奴隶的内容。其中有官府奴隶,如“隶臣妾”;也有私人奴隶,如“人奴妾”。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所谓犯罪的农民。这可以由那些把犯罪的人及其家属罚为“隶臣妾”的律文得到证明。律令规定,官府奴隶要从事各种沉重的劳动,他们的衣食标准很低,吃粮要受到严格限制,穿的是简陋的褐衣。关于私人对奴隶的占有和役使,《秦律》也予以保护,“人臣妾”敢于反抗主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秦律》也有限制奴隶制残余的一面,如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获得解放。但是,封建国家保存奴隶制残余也罢,解放奴隶也罢,都是从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出发的。

☰目录
中国通史 第46章 《秦律》的主要内容 - 墨韵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