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的人前一日坐了大半日,把十二份逐份对读,问过的条目逐条勾过来。勾用的是朱,勾在条目左边,勾错了不许刮,须在旁边另注。
覆的人不是本曹的——按式,覆者不得是问者。刘毋害在案后坐着,覆的人问什么答什么,不问的不说。末了那一行落下来:所覆与所问同。
丞把这一行拿给他看过。
「可以具状了。「
「由谁具。「
「不由你。「
丞把式样摊在案上。这一状不是判词——破了这一案的人是谁、哪一日办的、办成了什么,一条一条写进去,写完由县上郡。
「写进去的那个人,不能是执笔的那个人。「
刘毋害没有再问。式样是旧的一枚,边上磨得起了毛,四角包过一回麻。
◇
书佐执笔。案挪到窗下,光足些。
写头一段的时候书佐问了他六件事:逐捕文书哪一日发、发了几份、哪一日获、获于何处、获几名、名落在第几枚检上。
他一样一样答。答的都是数,一个数配一个日子,日子配一枚检。书佐记不下来,让他停两回。
问到「哪一日获「的时候他没有立刻答。发文那一日、回文那一日都在日报牍上,获的那一日不在——获在旁县,回文只写获,不写日。
他起身去架子底下,搬开外头堆着的废牍,把自己那一卷从最里取出来。绳解掉,往前翻。翻到某一行:某日,旁县回文至,云获一人于北道亭部。
回文到县那一日不是获的那一日,中间隔着邮程。他把这两样分开报了:回文某日至,获在其前若干日,确日待旁县补文。
书佐照这个写。写完问:「确日不填,郡里不驳么。「
「填错了才驳。「
写到第三段,书佐停下笔。
「承办的那一位,名怎么写。「
刘毋害报了名,又报了曹与职。书佐一笔一笔写下去,写完念一遍,问听着有没有岔。
名、曹、职,三样都对。
墨还没有干。他看着写好的那一行:上头是他的名,落笔的手不是他的手。
◇
状成,书佐从头念一遍。按式,核者听念,不自看——自看的人会顺着自己写过的字读下去。
念的是:某年某月,县有亡人七,久之不得。狱佐某,先具其形貌年里于检,一人一检,检立而实未获者,亦占其号;次遣人诣里问其所出,得爰书十一;复以检次校爰书,两言相牴者两存之,不并为一;末乃移书旁县,请捕。凡历若干日,获一人,讯之,验问无异,具狱毕。
念到「一人一检「,刘毋害擡了一下手,让书佐停住。
「要添四个字。「
「添哪四个。「
「名未详者。「他说,「检立起来时,七个里头六个连名也没有。不添,读的人会以为七枚检上原就有名。「
书佐添了。添完接着念。
念完他核事实:日子对不对,份数对不对,名与里对不对。核出两处笔误,都在数上——一处把发文那一日写早了一日,一处把爰书写成十一份,实为十一份加后落的那一份,十二。两处都改了。
第三处不是笔误。
式上有四个字:独得其情。
「这一处要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