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顾名思义就是重复犯罪的人,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 18 周岁的除外。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会发现一般累犯,前后罪一定要故意犯罪,而且前后罪都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 5 年以内。如果张三交通肇事,刑满释放后的 5 年内又犯新罪,这就不存在累犯的前提性条件,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再如张三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 5 年内再犯新罪,这也不成立累犯,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而拘役不是有期徒刑。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是不考虑刑罚的,比如张三因为间谍罪被判管制,50 年后又犯恐怖活动罪,这也属于累犯。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比如,张三同时犯盗窃罪和侮辱罪,数罪并罚判处 3 年有期徒刑,这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执行缓刑需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项引发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张三判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缓刑考验期间,又实施了一个新的犯罪,应当判处 1 年有期徒刑,假定数罪并罚判处 3 年有期徒刑,应当撤销缓刑,且不能再次适用缓刑,因为犯新罪就证明张三有再犯罪的危险。
但是,如果张三判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缓刑考验期间发现之前有一个漏罪应当判处 1 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判处 3 年,这种情况仍然适用缓刑,因为漏罪并不能证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
有三类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适用缓刑,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但是,如果 80 岁的老人是黑社会性质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能适用缓刑。因为还有禁止缓刑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般缓刑,有对应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不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以上 5 年以下,不少于 1 年。比如通常说的判三缓五,也就是判处 3 年有期徒刑,缓期 5 年执行,考验期就是 5 年,如果在这 5 年中没有发现漏罪、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考验期应当遵循的规定,那么 5 年之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还有一种特殊缓刑叫做战时缓刑,这是在战争期间,允许犯罪军人戴罪立功。如果确有立功表现,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与一般缓刑相比,战时缓刑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没有考验期;第二它撤销原判后,不再以犯罪论处,而一般缓刑会在档案上留下污点,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想一想
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 6 个月。对丙可以宣告缓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