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元明清时期的高利贷

宋朝灭亡以后,元朝皇帝不会说汉语,也不擅长商业,甚至直接禁止蒙古贵族经商。在这种情况下,一群拥有经营权的商人——斡脱商人出现了。他们发放的高利贷名为「斡脱钱」。

这种形式的高利贷年息是 100%。假设你借了 100 元,就要还 200 元,期限是半年至一年,第二年便转利息为本钱,本钱再生利息,像是羊羔繁殖,因此也被称为「羊羔利」「羊羔息」。当时只要欠债,欠债的人一般都会因为无法偿还而妻离子散。

比如有着千古奇冤的窦娥,追其悲剧源头就是因为父亲无法偿还高利贷,以至于她成了童养媳,后来哭得六月飞雪,荡气回肠。

这个时候,高利贷的很多规则渐渐成熟。我举两个例子。

规则 1:「九出十三归」

处理高利贷本金,一般会选择「坐地抽一」的做法,是指借款人虽然「借十得九」,但偿还的时候仍然按照「十」来计算。

这种做法深受典当行的欢迎,慢慢形成了「九出十三归」的行规。举个例子来说,就是你借了 1 万元,但只能得到 9000 元,扣下的 1000 元就是「砍头息」。不过最后还款时却要还 1.3 万元。

这个行规在后来也被玩坏了,很多人把「砍头息」做到了 50%。也就是你借 1 万元,最后能拿到手的只有 5000 元,但你还要按照 1 万的金额还款。

规则 2:「驴打滚」

放贷者一般会采用「驴打滚」的方式来计算利息。

借贷的期限一般是 1 个月,月息为 3 到 5 分,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利息则会翻倍,并且直接算到下个月的本金中,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

以此类推,本金每个月都在增加,利息每个月成倍增长,就像是「驴打滚」一样。

复利是个极其可怕的东西,它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所以一旦沾上「驴打滚」,基本上就离家破人亡不远了。

明朝中期以后,高利贷在民间十分盛行。

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中有过这样的描述:「中叶以来,这一问题又趋尖锐。高利贷者利用地方上的光棍青皮大量放款于自耕农,利率极高,被迫借款者大多不能偿还。一旦放款的期限已到而又无力偿还,其所抵押的土地即为放款者所占有。」

因为高利贷让贫富差距更加明显,长久下去,一定会损害社会根基。在这种情况下,朝廷试图限制民间高利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月息不可以超过 3 分,甚至规定不论借款时间长短,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一半。

但是这样做不过是「抽刀断水水更流」。高利贷的涉及面如此之广,影响如此之深,导致朝廷的规定没有丝毫用处,也无法执行。

太阳底下无新事,说来说去,大明王朝的高利贷产生的根源和历朝历代都是类似的。总结起来,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正规渠道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第二,财政货币制度与治理有缺陷。

到了清朝,当铺、典当行、钱庄、票号等大量出现,特别是山西票号曾经遍布九州。

应该说,到了这个时间节点,具有近代意义的金融机构慢慢开始萌芽,市场也更加兴盛。但是这中间也有无数的血泪故事。

高利贷这个行当和人生的血泪故事确实是伴生的,从它诞生的那一天开始直到现在,可以说,人类高利贷历史的每一页里,每一处字里行间,都浸透了无数普通人的斑斑血泪和悲惨的生命呼号。

清朝大文学家曹雪芹创作的《红梦楼》被称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大百科全书」,书里有一个细节:王熙凤也是高利贷从业者。可以说几千年来,无论是在现实还是在虚构世界,高利贷都是生民无法掩卷闪避的悲凉事。

高利贷泛滥的地方,往往都是金融不够发达的地区,当地百姓无法通过更好的渠道获得融资,最后只能选择高利贷作为堕入深渊前的救命稻草。这正是高利贷的合理性之所在。

尽管如此,高利贷终究无法超越社会伦理道德而存在。我们既不能以道德扼杀高利贷的合理性,也不能以纯粹的商业逻辑美化高利贷。

到了清朝末年,银行被正式引入国内,那些办洋务的人开始设立银行,开启了中国近代金融的发展之路。

中国古代的高利贷发展历程,到这里就讲完了。总体来说,东方社会对高利贷是相对温和的。接下来,我将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古代西方的高利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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