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小杂思,分享一下,内容如下: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
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吧?人人皆知,似乎不必多说。但我似乎又有了一个关于它的小想法。
直截了当,简而言之:世间之事可能往往就是一个“圆”。事物的演变往往可能也只是一种循环!
那么,我直接假设天、地、人以及道和自然也是一个循环的回路!也就是说它们的关系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最后——自然法人。(此为假设,谢谢)
听到“自然法人”一词,您可能不禁莞尔一笑。不过我觉得,我们人类似乎真的就是“自然”的法人代表呀。挺形象,也挺准确的。只是不知道我们自己是否是这样想的呢?
好吧,下面我再次假设:人类违背了自然(规律)。即人违背了自然。那么由于自然最大(文中说:道法自然),所以自然也不能违背自己,于是自然就只能违背人类了!
那么又由于道法自然,而自然已经决定违背人类了!所以,道也就只能一样去违背人类了。
好吧,于是又因为天法道,所以天也只好去违背人类了!而地又法天,那么地当然也只能来为难我们了。
最后,人又是法地的!由于地已经开始惩戒我们了,所以我们当中的许多同类可能也就逐渐开始为难乃至折磨我们自己了!
和生活中一样,作为一个自然的“法人代表”可能是要负责任的!不知我们是否要继续.....?
一个玩笑,不必当真,也可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