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八、少数民族教育

***指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内容,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并应采取适合于各民族人民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 ***明确指出: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是一项重大的任务,必须培养民族教育干部,培养各种师资,推行工农业余文化教育工作。 报告中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按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情况及教育工作情况另外拨付专款,帮助解决民族学校的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 少数民族教育召开全国少数民族教育会议 1951年9月20日至28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央与各大区、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者代表,包括蒙古、藏、回、维吾尔、哈萨克、苗、彝、纳西、白、朝鲜、高山、满、汉等民族的代表126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政务院副总理***等到会场会见全体代表。 这次会议由教育部部长***致开幕词。***在报告中指出: 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内容,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并应采取适合于各民族人民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 “少数民族教育”简称民族教育,便从此产生了。 ***在会上明确指出: 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是一项重大的任务,必须培养民族教育干部,培养各种师资,推行工农业余文化教育工作。 此后,***还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强调工农群众文化补习、开展识字活动和扫除文盲的重要xìng。为此,***还特意筹办了《学文化》半月刊。 1951年1月23日,***曾致信***,信中在谈到注音问题的同时,希望***能为该刊物题写刊名。***一向注重和提倡学习文化,也热切盼望广大劳动人民 能提高文化水平,逐步实现知识化。 因此,***在接到***的信后,于2月12日,挥笔写了“学文化”3字,并随字附了一封信: 夷初先生: 一月二十三日信收到。学文化三字照写,不知可用否?注音问题采取慎重考虑的态度是对的,我亦尚无成熟意见。 ***接到信和“学文化”的题词,深感***对中国文字的注音等问题十分重视,自己也应该慎重行事,便将***的题词作为《学文化》半月刊的刊名。 在这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还讨论了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措施。 会议确定当时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应以新民主主义为内容,根据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巩固、发展、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应该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克服大汉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首要任务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会议确定今后发展和整顿的重点应放在小学,并注意发展青年和chéng rén的识字教育、补习教育。凡是通用文字的少数民族,小学和中学必须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教学。对尚无文字和文字不完备的民族,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创立和充实文字。少数名族各级学校,应根据自愿原则和需要开设汉文课。会议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师资培养、课程、教材以及少数民族学生的待遇进行了讨论。 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关于建立少数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少数民族学生待遇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发布关于民族教育的法规 1951年11月23日,政务院批准《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报告中规定: 各地人民政府除按一般开支标准拨给教育 经费外,还应按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情况及教育工作情况另外拨付专款,帮助解决民族学校的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 这是有关民族教育经费优先保障的政策。 少数民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民族教育的起点低、基础薄弱。因此,建国后国家就一直对民族教育进行专项补助,实行民族教育经费优先保障政策。并强调为少数民族教育设立的专项经费不能挪作他用。少数民族学生除享受汉族学生所享受的有关资助政策外,还享受额外的照顾政策。 《报告》还指出: 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中的语文问题,会议规定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鲜、维吾尔、哈萨克、藏族,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尚无文字或文字不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文字和改革文字;一面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族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各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按照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和自愿设汉文课。 在创制和推行少数民族文字的过程中,人们对民族语文使用的客观规律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并积累了有益的教学经验,为以后的双语教育研究提供了许多可以借鉴的材料和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发布一系列关于民族教育的法规。 1951年11月23日,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批准发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总方针政策。 1952年4月16日,政务院发出《政务院关于建立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这是为了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内,从中央到地方,都要设置专门管理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 1951年11年23日,政务院批准的《少数民族学生待遇暂行办法》和1 953年3月21日发出的《教育部关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指示》,这是国家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除了一般教育经费之外,增设的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补助费,以解决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特殊需要,并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待遇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照顾措施。 1952年11月9日,政务院发出《政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规定在学校的设立和学生的升学方面,对少数民族采取特殊照顾的办法,包括在人口居住分散的牧区和山区开班设校学生人数定额外,各类学校招生时放宽入学年龄和降低录取标准,以及除了民族院校之外,一般学校还设立民族班、预科班等。同时,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也有照顾办法。 1951年11月23日,政务院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和1956年7月20日发出的《教育部关于抽调初中、师范教员和教育行政干部支援西藏的通知》中规定,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解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所需要的师资,并有计划地抽调一部分汉族教师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 在50年代以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双语教育模式。双语教学在我国的教学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像大小凉山彝族的双语教育那样,既有汉语课本,也有彝语课本,儿童获得的语言知识、文化体系都是双重的;另一种双语为中国大多数少数民族所采用,他们没有或者不常用自己的文字,使用全国统一的教材和教学大纲,教学过程中用少数民族语和汉语同时教学,并以少数民族语作为过渡语言,最终达到完全的汉语教学效果。云南省石林景区东北方向10公里处的月湖村便属于后一种情况。 在传统 教育与现代学校教育之间,撒尼人就进行着一场“强势“与”弱势“文化间的竞争。学校教育与传统教育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教育模式,它们有着不同的教育场所、规范、内容等,但它们之间并不是格格不入的。 撒尼人传统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传授与本族群有关的传统风俗习惯、lún理道德观念、价值体系、迁徙历史、生产生活技能以及本民族的语言等。 与其他许多民族的传统教育一样,撒尼人的传统教育采用的是口传心授、言传身教的传授模式,炕头灶前、田间地头,无不成为其开展教育的场所,传授知识的时间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而传授生产生活知识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内容。 传统教育与现代学校教育构成了撒尼人教育的主要内容,这是一种文化双重xìng的体现。第一重xìng是在教育的各个方面首先考虑和适应本民族文化环境、本民族的发展需要,体现民族特色。第二重xìng则是为在教育的各个方面还要兼顾以主体民族为主的统一国家的发展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以主体民族为主的各民族共同的大文化背景的影响。 国家制定的各项有利于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法规、政策,以及各少数民族自身传统教育的发展,促进了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大繁荣和大发展。本书主要参考资料 《国史全鉴》本书编委会编团结出版社 《***五十年珍贵档案》中央档案馆编中国档案出版社 《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彭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49大开国》凌志著广西人民出版社 《开国部长》文辉抗叶健君编著湖南人民出版社 《中国革命史丛书》郭军宁编写新华出版社 《***开国岁月》张国星何明著中共党史出版社 《风云七十年》郭德宏主编解放军文艺出版社 《***三代领导集体与***科教实录》岳庆平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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