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

至于相互间的帮工,也极少讲劳动价值,经济核算。主人只需供应儿餐粗茶淡饭,帮工者即心满意足,从不索要工钱。互相帮工有无差额及差额多少,是否平等,也往往不予计较。

再后来物品交换在苗民的生活中变得更普遍,也更加注重交换的等价性和平等性。交易时售者从高喊价,购者由低还钱,一谈再谈,在旁经纪,从中说合,一面求卖者再减,另一方面代买者增加。其目的.原欲促进交易成功.便取经纪人应得之手续费。

但是由于苗族长期过着迁徙不定的游耕生活,居住分散,人口较少,剩余产品不多,而且每家每户剩余产品都是一样的,即农产品和土特产,实际上内部的商品交换还是较少,也不是最需要的,苗疆苗民最需要的是用商品换苗疆紧缺的物质,如铁器和盐。

这就对苗疆和省地,苗、汉之间的贸易产生了需求。

这不容易,没有资料显示苗、汉之间最初的产品交换是怎么发生的。但是在苗汉关系不紧张时有汉族货郎挑着货物巡回于各苗寨之间,兜售食盐、布匹、铁质农具及其他小商品;同时收购苗疆土特产。

后来就有了汉苗交易的记录。《红苗归流图》有“赶圩交流图”,描绘了苗区交易的场景,交易双方是苗民和汉人,交易的物品有牛、马、猪仔、粮食、布匹、药材等等。附有说明:苗人“土物则有可纪者,食物则蕙苡、崖蜜、垌茶、烘笋,山材则杉木、水丝木、红洲木、黄杨木,药材则黄连、血藤、五倍子、桐油、金刚藤、丹砂、雄黄,服饰则垌棉、垌巾、柳条紬、绫衣,畜产则山马。凡此皆有足货,有集场于民苗接壤处,日中为市。苗人男女负载而至,与民交易,以通有无,所重惟盐为最。”还有一幅“贸易蚕种图”,画有苗家妇女带着雨伞,背着背篓,成群结队区城市里民家,以布、绵之类的土物,换取蚕种的场面。

清乾隆初年阿琳《红苗归流图》赶墟交易图

清朝廷在腊尔山苗疆关于苗汉往来贸易的规定,其较早记载见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也就在平定镇筸红苗起义后,地方官遂于汉苗居住之地设立市场,明定:“每月三日,听苗民互市,限市集散”。

朝廷在允许集市开设的同时又明确严禁“私贩火药军械”等物,可见这种“每月三日”之市是官方在异常谨慎中逐渐展开的,尤为重要的是,官方在场址选择和具体开展的问题上,颇费了一番脑筋,竭力使其置于其监控之下。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湖广总督郭世隆即提出,民苗贸易要以“塘汛为界”,“苗除纳粮买卖外,不得擅入塘汛内,民亦不得私处塘汛之外”。

苗疆的贸易主要是在苗汉交界地区,“日中为市”,互通有无。也有结队进入附近城市交易的。但都是以物物交换为主。苗民以土特产去交换一些苗区所不能生产的生活和生产必需品,特别是食盐、蚕种等。其实,这种交易在湖广“苗疆”一带早就存在了。如宋咸平五年(1002),“五溪蛮”就要求同汉区以粮食换食盐。但总的来讲,还谈不上什么商品生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还完全占统治地位。这同明清之际的汉族地区比较,差距是相当大的。

跳月和对歌—青年男女的自由而浪漫爱情

苗疆男女的爱情及婚姻是原始和自由的。

苗族青年男女婚前社交活动的自由,是绝对的。在长期恶劣的自然环境和动荡的历史环境之中,苗疆苗民渴望得到一种和平、安宁的生存环境,于是在他们内心深处是追求自由、追求解放、追求独立的,这种自由的思想必然要反映在他们的婚姻习惯里面。这对苗民一生艰难的生活,是一种补偿。苗民青年男女自由活动内容是全方位的:对歌择偶、恋爱、以至确定性关系。

这一点苗疆超越了那个时代的汉族地区,当汉族地区还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时,苗疆男女早实现了婚姻自由。

男女间的结识与相爱,多以对歌的方式进行。任何未婚男子都有权向自己钟情的未婚女子(在服饰上,未婚与已婚、及笄与未成年女子,都有明显的可识别的标志),表达爱慕之情。照习俗,或否或可,女方都有以歌作答的义务。若双方都有意结交,便以歌约定下次见面的时间与地点。经过进一步了解与接触,双方都感到满意时,才互赠信物,以约永好。

在很早的时候,“跳月”风俗就盛行于苗族地区。据明代《嘉靖图经》记载,苗族“男女未婚者每岁三、四月聚于场圃间,立一竿,环绕跳跃”。

清乾隆陈浩 《苗蛮图说》跳月

清康熙年间陆次云在《垌溪纤志》的描述则更具体了,相信他曾到过跳月的现场,亲眼目睹了苗民跳月“跳月是春天跳舞求偶的一项活动。春天阳光明媚的时候,花开柳翠,苗民父母各率子女,选一块好地方作为跳月的场所。父母群处于地势稍高的平原之上,男在左,女在右,分列于旁烧烤猪狗,饮酒着乐。而平原之下,则男男女女跳舞唱歌,各展其能。这时有男近女而女去之者,有女近男而男去之者,有数女争近一男,而男不知所择者,有数男竞趋一女,而女不知所避者,有相近复相舍,相舍复相盼者。自许心成…彼负而去矣,渡涧越溪,选幽而合,解锦带而互系焉。相携以还,于跳月之所,各随父母以返。”

☰目录
湘西记忆之一——苗疆 第72章 - 墨韵小说